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2-0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增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活动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本机关编制了《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三)涉及全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
(四)列入全区重点建设的项目;
(五)涉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六)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八)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九)承担相应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本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领导的分工情况;
(十一)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二)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依据上述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的政务信息内容,可按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报纸、杂志;
2、分局网站(http://www.zhangdian.gov.cn/gongkai/site_zdqzrzyj/channel_5fe17f8d37310395243dc350/)
3、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4、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报请分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分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依申请公开,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有关科室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张店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152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2150021
电子信箱:zdqgtfjbgs@zb.shandong.cn
网上申请平台地址:http://www.zhangdian.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35
五、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2、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领导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工作人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承担分局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
3、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根据职能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科室、责任人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张店区政务中心
邮政编码:255022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2869836
传真:0533-2869813
电子邮箱:zdzwgk@zb.shandong.cn(此邮箱不接收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复议:张店区人民政府(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8号张店区检察院6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7658020
行政诉讼:张店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邮政编码:255024
联系电话:0533-286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