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张征公告〔2022〕10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82E/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
2022年9月15日,淄博市2022年第4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淄博市2022年第4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44号)批准征收土地7.586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张店区天津路以东、中润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镇镇积家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1:位于张店区天津路以东、中润大道以北、香港路以西、妇幼南路以南,总面积:7.5868公顷,其中:农用地7.5868公顷(耕地6.5034公顷、其他农用地1.0834公顷),拟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有张店区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淄博市2022年第4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1 2022年10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