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ZDDR-2022-0010003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店区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张政字20225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进张店区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建设,促进当地金融产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更多金融业态集聚发展,深度参与张店区“金融赋能”行动,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其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中第一条第(一)款享受补贴额度的10%。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1.对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市外城市商业银行的市级以上分行(含市级)补助200万元,区级支行(市级分行在区外)补助50万元。

2.对年度营收在国内前10的保险公司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司补助80万元,其他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补助2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补助1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内不得转售;租赁办公用房的,银行市级以上分行(含市级)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财产险公司市级以上公司(含市级)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其他寿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四)由区政府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市级以上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建立评价机制,每年对贡献较大的机构予以表彰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二、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依法设立、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或组织。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含)的上述地方金融组织,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年内不得转售;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针对以上机构,补助额度为其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中第五条第(一)款享受补贴额度的20%。

四、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

政策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

(一)引导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个阶段,以4:4:2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现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1000万元。已享受部分原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尚未完成上市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补齐至10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补齐至800万元。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财政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财政给予一次性支持80万元。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且在我纳税50%以上的,财政给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1000万元,给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8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且在我纳税80%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三)鼓励上市公司将募投项目落地我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我区进行项目投资形成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经认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各类奖补优惠政策等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四)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众创板除外),在享受市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提升上市挂牌政策兑付效率,分阶段上市政策申报3个月内给予兑现,其他资金按年度组织实施。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支持政策。

五、其他规定

(一)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机构,需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应承诺持续在我区经营,确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机构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三)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4月10日。之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张政办字〔202120同时废止。

(四)本政策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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