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信用审批实施方案 (试行)发文机关
张店区行政审批局
发文字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58350L/2022-5304061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2-03-29
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信用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张行审发〔2022〕8号
各有关科室:
现将《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信用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信用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张政字〔2021〕86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审批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张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审批效能管理,以“信用+审批”为核心,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审批工作机制”为抓手,让守信者享受更多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让审批更快、效率更高、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强。
二、工作原则
(一)构建审批服务信用审批机制。审批服务信用审批,是指在办理审批服务有关事项时(以下简称“信用审批”),工作人员通过张店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申请主体信用信息,申请主体符合信用审批办理条件的,依申请予以提供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二)信用审批事项范围。在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业务实施信用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事项和不可撤销的事项除外),并视开展情况逐步拓展到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
(三)信用审批办理渠道。通过线下政务大厅进行办理业务时采用“信用审批”。
三、信用审批分级规则
将信用审批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对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AA级、AAA级)以上的,实行信用加法运用;对A级以下(不含A级),实施信用减法运用。
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级(含A+、A-)及以上的申请主体适用信用审批,享受预约办理、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免费快递邮寄、“企业开办大礼包”等便利服务。
2.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A级及以上的申请主体适用信用审批,除享受A级(含A+、A-)等级的便民服务以外,还享受“承诺即入”(含一表即入、备案即入、先入后验)、专班服务、“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3.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AA级及以上的申请主体适用信用审批,除享受A级(含A+、A-)、AA等级的便民服务以外,还享受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上门办理、现场免勘验等便利服务。
4.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级以下(不含A级)的申请主体不适用信用审批方式,实施信用减法,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四、运行机制
(一)信用审批实施方式。
申请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经系统查询显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A级(含A级、AA级、AAA级)以上,可适用信用审批方式。
(二)信用审批办事流程。
1.申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工作人员应主动提醒告知张店区信用审批政策,由申请主体自行选择。申请主体申请采取信用审批后,受理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张店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其信用记录,当场告知申请主体可否实行信用审批,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申请主体填写书面承诺。申请主体不提出信用审批申请并不作出承诺的,受理机关不得实施信用审批。
2.受理。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及信用审批申请承诺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流程转至后台审批,受理机关按照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和规定及时办理。
3.决定。审核机关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主体。
4.终止。信用审批设置退出机制,在受理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主体可以申请撤回信用审批,撤回后信用审批办理方式自行终止。
5.审管互动。依托“淄博市审管互动平台”,受理机关及时将信用审批事项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监管,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确保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失信制约人管理机制。根据《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字〔2021〕87号)文件,探索对在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受理机关将失信信息推送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2.加强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受理机关将未履行承诺内容、违诺责任追究内容推送至信用网站,并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予以反馈,全面实施“信用监管”,营造审批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3.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务服务信用建设工作,加强信用分级审批的宣传效果,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强政策解读,提高公众认知度,培育公众诚信意识,及时对有益做法、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报道,助力全区营商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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