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水利局
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张店区水利局关于全区河道禁止采砂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3MB2870587E/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12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水利局

【文稿解读】关于《张店区水利局关于全区河道禁止采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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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店区水利局关于全区河道禁止采砂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河流水生态建设得到不断加强。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为加强我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水生态修复方面的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水利部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该《公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5、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起草过程

按照区委、区政府《张店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局河湖事业服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起草了《公告》,经局水政与行政审批科审核,2020611日提交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

四、内容说明

1明确了禁采区和禁采期

张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的管理范围内全年全面禁采。

2、违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可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在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截止日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修改意见。

政策解读人:鹿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