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5〕6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5-5551715
成文日期
2025-10-01
发文日期
2025-10-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张店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2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检查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1.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管理。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经审核确认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全面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省市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形成包括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内容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厘清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本实施方案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要求,参照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指依法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部署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基于隶属关系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属或所监管的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完善备案机制,统筹检查计划
4.健全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检查计划录入“鲁执法”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确保计划合法合规、要素完备。入企检查前,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进行线上记录。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5.完善涉企专项检查计划批准管理程序。对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杜绝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经评估确需开展的专项计划,须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从“鲁执法”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6.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联合统筹。加强单位内部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单位内部各类涉企检查的统筹,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加强系统分级统筹,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明确各级权责,避免各级重复入企;加强跨部门联合统筹,依托“鲁执法”平台匹配的联合检查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得拒绝,避免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7.优化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各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梳理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跨部门关联事项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协调。依托“鲁执法”平台实现检查结果实时“云共享”,构建“一次检查、多方互认”的高效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
8.打造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按照全市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部署安排,行政执法机关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实现“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个案检查可以与已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确需紧急入企的,后台即时记录,事后追溯核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9.从严执行入企扫码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鲁执法”平台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无法扫码时,使用平台“定位入企”功能。企业对不扫码、执法不满意等问题,可通过“爱山东”即时评价。对因调研、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非行政检查入企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0.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电子执法证与实体执法证具有同等效力,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1.健全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入企检查前,要对检查计划“云备案”,推动检查计划“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2.明确检查结果处置的具体要求。入企检查结束后,要通过“鲁执法”平台上传检查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理。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包容审慎规则依法办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
13.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化监管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积极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4.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依托表单式检查制度,统筹整合单位内部计划、系统条线计划、上级总体计划,以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免检免扰企业清单、不罚减罚清单为核心,打造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检查场景,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5.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探索建立“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精准检查。综合评价等次根据行业领域风险、检查对象信用情况和行政检查结果等,动态评分予以确定。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但对同一监管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次数不得超过本领域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6.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7.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
18.拓宽企业诉求表达与反映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企业接诉即办平台的协作机制,实行问题线索共享。要依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对各执法部门涉企执法检查情况实施反向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开展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9.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围绕检查计划执行率、“扫码入企”率、联合检查率、绿通率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强数据分析评估,及时研判共性问题,促进涉企检查工作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0.强化工作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涉企检查平台的应用培训,建立问题解决快速响应机制,保障平台推广使用平稳有序。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等机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充分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意义,抓紧抓实各项任务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日印发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