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5〕7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5-5550602
成文日期
2025-11-10
发文日期
2025-11-1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5号)同时停止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与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由低到高按照黄色、橙色和红色分级实施。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城市预警信息。
(二)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进行解除或调整。
二、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任务的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应急响应时,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相关镇办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分级落实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教育部门可根据空气质量状况,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低碳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减排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室外产尘工序施工;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在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加大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保洁力度,结合区域空气湿度等气象因素,合理优化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对上路货运车辆的检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强化重点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减少人员户外聚集,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倡导群众错峰出行。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减排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民生保障类外,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户外工作人员做好健康防护。中小学、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调休、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减排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依法依规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2.坚持差异化应急管控。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可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应对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严格进行审核,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报送至市级,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明确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载明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气象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预警期间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做到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4.及时修订减排清单。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按照减排清单修订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全区应急减排清单。要按照应纳尽纳原则,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对于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一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6.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总体减排要求
切实落实减排比例。按照我区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对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进行核算,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全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我区实际视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镇办、园区、相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报送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七)应急预案和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正向引导。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网络等途径,及时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八)应急演练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安排,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1.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张店交警大队、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张店供电中心、张店经济开发区、张店化工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及各镇办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大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监管力度,对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3.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强化工作保障
1.经费保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统筹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
2.通信保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障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3.物资保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培训
1.预案宣传。要大力做好预案解读和宣传,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传播,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监督检查执行到位,督促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3.预案备案。各镇办、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4.预案修订。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实际,及时修订预案。
四、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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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单位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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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委宣传部 |
1.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正面引导舆论。 2.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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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检查。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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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店交警大队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导检查限行执行情况。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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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并指导和督促辖区幼儿园和中小学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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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督促全区重点行业企业落实错峰生产。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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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监督和落实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承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指导镇办落实拆迁工地扬尘措施。 3.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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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交通运输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监督和落实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承担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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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水利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监督和落实由水利部门牵头承担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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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应急管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督促企业在生产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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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落实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承担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负责落实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负责落实渣土车以及监管范围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负责禁止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及枯枝落叶等行为。 5.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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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 |
1.负责督导检查由自然资源牵头承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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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履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3.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修订更新。 4.督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5.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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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张店供电中心 |
1.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法依规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2.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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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张店经济开发区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辖区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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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张店化工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辖区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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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各镇办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督促辖区企业及各类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等涉尘项目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事项。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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