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字〔2021〕88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202/2022-5221681
统一编号
ZDDR-2021-0010005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文日期
2022-01-1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效性
失效
ZDDR-2021-0010005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店区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张政字〔2021〕8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店区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全区公职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持续深入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公职人员的诚信建设。将建立公职人员信用记录、进行诚信评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的主要工作,不断强化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二)实施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规范发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保护公职人员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加强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坚持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记录公职人员的各项信用信息,并以此进行诚信评价,确定公职人员的诚信状况;坚持守信激励,对诚信评价优秀的公职人员的事迹进行公开公示,优先进行评优评先、提升职级或工资档位;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诚信评价不合格的公职人员的惩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三)适用范围
张店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工作人员。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公职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张店区公用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归集、整合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日常信息及社会信息,构建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大数据库,为开展公职人员诚信评价以及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办、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21年12月)
(二)开展公职人员诚信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托平台归集、整理、存储的信息,形成公职人员诚信记录;组织开展公职人员诚信评价,出具公职人员诚信评价得分、等级以及诚信评价报告,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办、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21年12月)
(三)构建公职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评优评先、干部选拔、职务晋升、工资档位上调等工作中,依法依规对守信公职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权和推荐名额,对严重失信的公职人员依法采取相应限制或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办、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间:实时推进)
(四)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各镇办、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间:实时推进)
(五)加强公职人员的诚信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精准常态管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干部管理权限,由各镇办、区直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培训活动,提升公职人员信用意识和诚信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办、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间:实时推进)
三、信息采集认定和应用管理
(一)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区社会信用中心组织实施,按季度开展,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采集汇总。
(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日常信息和社会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公职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担任职务等信息。
日常信息分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守信信息是指公职人员在党建领域、国防建设、招商引资、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公职人员考核、表彰奖励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正面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公职人员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共产党员管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等方面的负面信息。
社会信息是指从有关部门获取的公职人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三)采集程序。公职人员社会守信失信行为由相关责任主体部门采集后,将信息报区社会信用中心和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由区社会信用中心进行信息审核归集和评价使用。
对于公职人员日常工作守信和失信行为,由本单位记录,报区社会信用中心进行评价。
(四)信用信息认定使用。各责任部门负责全区公职人员守信失信信息的采集及认定。区社会信用中心负责将认定结果记录在公职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及个人诚信档案,定期将全区公职人员信用情况进行通报,并按本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守信失信人员实施激励或惩戒。
(五)信用评价时效。信用评价有效期一般为1年,情节较为严重的,经区社会信用中心决定,延长至2年。
(六)信用管理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每年1月确定上一年度公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对有异议的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对全区公职人员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相关部门认为信用信息应该记录的,可以向区社会信用中心申请补充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区社会信用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及应用
公职人员信用管理采取积分制,并依据积分开展信用评价,实行星级管理:
依据公职人员年度信用得分,自高到低依次设六星、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六个等次。六星为最高信用等次,一星为最低信用等次。基础星为三星,表示该工作人员无不良信息记录,或有不良记录但已经修复。
公职人员年度信用基础分为1000分,其信用积分按照“基础分-减分分值+加分分值”方式计算而成,实时积分、动态调整。指标得分的具体评价指标与赋分标准见附件。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六星级为诚信模范级,分值为1090分及以上。
(二)五星级为诚信优秀级,分值为1060至1089分。
(三)四星级为诚信良好级,分值为1020至1059分。
(四)三星级为诚信级,分值为980至1019分。
(五)二星级为较诚信级,分值为830至979分。
(六)一星级为不诚信级,分值为829分及以下。
信用信息积分和评价原则:
(一)守信或失信行为同时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指标的,按最高加(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二)失信行为因受到多种处分、处罚等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积分指标的,累计计分。
(三)因失信信息减分后,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复发生同一类失信信息的,在原减分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四)本办法未明确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五)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六)其他未明确加分或减分的信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值。
对公职人员个人信用等级五星级、六星级及以上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二)在各级组织的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三)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表彰。
(四)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五)符合公示条件的,在张店区人民政府官网、信用张店、各单位网络平台、本单位公示栏表彰公示。
对公职人员个人信用等级为二星级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二)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四)在各级组织的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不予推荐。
(五)在单位不得分管或从事具有审批权、执法权以及掌管人、财、物、工程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六)根据个人失信情节,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般干部由分管负责人采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或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对公职人员个人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的,除实施二星级有关规定外,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三)根据失信情节,属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门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属一般干部的,由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公职人员信用建设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工作以及分派到该部门的各项任务,通过公职人员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区政务诚信建设快速发展。
(二)保障信息安全。进一步健全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大信用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信用信息安全监管能力,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加大对政府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日。
附件:张店区公职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
张店区公职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事项 类别 |
所属 分项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 标准 |
备注 |
守信 信息 |
党建 领域 |
自主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者 |
+5 |
每年最高累计10分 |
自主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的参与者 |
+2 |
|||
党员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 |
+5 |
|||
守信 信息 |
志愿 服务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 |
+2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 |
+5 |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 |
+10 |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 |
+15 |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 |
+20 |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 |
+25 |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 |
+30 |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50小时 |
+40 |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 |
+50 |
|
||
守信 信息 |
个人 品德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
+20 |
|
在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
+5 |
|
||
守信 信息 |
社会 公益 |
捐款100—1000元的,每100元加1分 |
+1至+10 |
每年最高累计40分 |
捐款1001—5000元的,超过1000元部分,每400元加1分; |
+11至+20 |
|||
捐款5001—1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每500元加1分 |
+21至+30 |
|||
捐款10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0元部分,每1000元加1分; |
+31至+40 |
|||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80 |
|
||
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父母或配偶作为加分对象) |
+100 |
|
||
守信 信息 |
表彰 奖励 |
被确定为区级示范点(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
+10 |
|
被确定为淄博市级示范点(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
+20 |
|
||
被确定为省部级示范点(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
+30 |
|
||
被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点(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
+40 |
|
||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部门工作有显著成效,经党委(党组)认定的 |
+5 |
|
||
受到张店区级、淄博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20 |
|
||
受到淄博市级、省部门级表彰奖励的 |
+30 |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50 |
|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80 |
|
||
守信 信息 |
国防 建设 |
编入基干民兵队伍分队且训练成绩合格的 |
+2 |
|
参军入伍的 (服役期间奖励个人及父母) |
+5 (每年) |
|
||
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 (奖励个人及父母) |
+5 |
|
||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 (奖励个人及父母) |
+10 |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奖励个人及父母) |
+30 |
|
||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 (奖励个人及父母) |
+50 |
|
||
守信 信息 |
公职人员考核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嘉奖的 |
+10 |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三等功的 |
+20 |
|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二等功的 |
+40 |
|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记一等功的 |
+60 |
|
||
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嘉奖的 |
+10 |
|
||
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功的 |
+20 |
|
||
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大功的 |
+40 |
|
||
守信 信息 |
招商 引资 |
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500至1000万元、农业达到200至500万元的 |
+20 |
专业部门除外 |
招商引资工商业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业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
+50 |
|||
守信 信息 |
文体 活动 |
荣获区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5 |
|
+3 |
|
|||
+2 |
|
|||
荣获淄博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10 |
|
||
+6 |
|
|||
+4 |
|
|||
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20 |
|
||
+12 |
|
|||
+8 |
|
|||
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
+40 |
|
||
+30 |
|
|||
+20 |
|
|||
守信 信息 |
其他 |
当选为“两代表一委员”并合格履职的 |
+15 (每年) |
|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10至+50 |
|
||
失信 信息 |
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
不关心、不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缺乏政策水平及理论水平的 |
-10 |
|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置身事外、无动于衷,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发声、当老好人的 |
-10 |
|
||
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10 |
|
||
取得各类资格、职务、荣誉过程中或在各类考核、考试、培训、竞聘、招聘等人事管理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的 |
-20 |
|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的 |
-10 |
|
||
闹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的 |
-5 |
|
||
侮辱服务对象、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
-15 |
|
||
煽动、教唆他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30 |
|
||
拒绝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
-20 |
|
||
故意不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
-10 |
|
||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 |
-10 |
|
||
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
-10 |
|
||
其他违反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 |
-5至-20 |
|
||
失信 信息 |
履行 职责 |
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遇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办事超过规定时限的 |
-10 |
|
对各级移送的信访件、批示件、转办件、督办件及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等反映的问题非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反馈,未及时办结或不认真办理的 |
-6 |
|
||
弄虚作假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
-6 |
|
||
工作调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的 |
-6 |
|
||
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
-10 |
|
||
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的 |
-10 |
|
||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
-8 |
|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
-20 |
|
||
行使行政权力不规范,存在“吃拿卡要报”“执法不力”“只罚不管”“管而不放”等现象的 |
-10 |
|
||
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的 |
-5 |
|
||
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
-10 |
|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8 |
|
||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内容未做到保密,或扣压举报信件的 |
-9 |
|
||
宣传工作审稿不严,报道失实,造成负面影响的 |
-9 |
|
||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
-30 |
|
||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
-5至-20 |
|
||
失信 信息 |
工作 作风 |
违反在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 |
-2 |
|
在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仓库、会议室等重点防火区域吸烟的 |
-8 |
|
||
上班、值班无故迟到、早退的 |
-2 |
|
||
值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在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的 |
-2 |
|
||
开会无故迟到、早退或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参加会议,以及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和要求的 |
-2 |
|
||
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脱岗、离岗,或上班期间随意串岗的 |
-5 |
|
||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
-5 |
|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
-5 |
|
||
私自外接电线、电话、网线,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使用非办公大功率电器的 |
-5 |
|
||
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
-8 |
|
||
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
-8 |
|
||
未按规定漏报、迟报各类报表、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影响工作进展的 |
-2 |
|
||
申领出境证照后,未按规定交由单位或相关部门统一保管的 |
-2 |
|
||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经监督核查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
-3 |
|
||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印章,用印章开具空白信件,或印章丢失不上报的 |
-10 |
|
||
向无关人员透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
-10 |
|
||
处理问题时态度消极,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查勘,不了解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做出不负责任的处理决定或解释回复的 |
-6 |
|
||
接待群众、接听电话时,用语不文明或态度生硬,甚至出现辱骂群众行为的 |
-6 |
|
||
办公区内不服从交通管理的 |
-5 |
|
||
其他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行为的 |
-1至-10 |
|
||
失信 信息 |
共产 党员 管理 |
无故不参加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到社区报到等活动,因正当理由请假但事后不补课的 |
-2 |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党费 |
-5 |
|
||
党建材料造假的 |
-10 |
|
||
其他不符合党员要求的行为 |
-1至-10 |
|
||
失信 信息 |
党纪 处分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10 |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
-15 |
|
||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
-20 |
|
||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 |
-30 |
|
||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
-50 |
|
||
失信 信息 |
政务 处分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10 |
|
受到记过处分的 |
-20 |
|
||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 |
-25 |
|
||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 |
-30 |
|
||
失信 信息 |
其他 处理 |
受到效能告诫、待岗学习等措施的 |
-3 |
|
受到谈话提醒的 |
-3 |
|
||
受到批评教育的 |
-3 |
|
||
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 |
-5 |
|
||
受到诫勉谈话的 |
-10 |
|
||
被本单位通报批评的 |
-5 |
|
||
被区级通报批评的 |
-10 |
|
||
被淄博市级通报批评的 |
-15 |
|
||
被省部级通报批评的 |
-25 |
|
||
停职检查和职务调整的 |
-15 |
|
||
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 |
-15 |
|
||
受到其他组织处理的 |
-1至-10 |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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