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ZDDR-2022-0020005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开展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被审计单位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参建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五条  发改、财政、住建、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并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外部人员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按项目据实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投资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良好形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区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发改、住建等部门配合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一)区发改局每月月初将上月我区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台账报送审计机关;

(二)区行政审批局每月月初将上月我区核准及备案立项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台账报送审计机关;

(三)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教体、综合行政执法、国资运营公司等有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每月月初将本部门负责拟建、在建、完工及已结算建设项目台账报送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汇总相关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台账,结合区政府要求适时安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计划制定原则初步拟定审计计划草案;

(五)初步拟定审计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申报。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工程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未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审计机关每年将结合审计计划对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促进完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逐步做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措施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合同、签证、结算、决算和财务会计等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当自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并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反馈意见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并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复核人员、法制审理机构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政策法规不完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局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提升监督合力,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过错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提供虚假签证资料或在虚假签证资料上签字盖章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投资、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5日。《张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张政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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