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1-52008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1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1
  • 字号:
  • |
  • 打印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11日起,对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三、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100元提高到1210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 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