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民政局
标题: 【文稿解读】《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73W/2021-51560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2 发布机构: 张店区民政局

【文稿解读】《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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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张店区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二、决策依据

2020年 5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

三、出台目的

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提高后,能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以及困难残疾人等各类困难群众进一步进行兜底保障,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四、重要举措

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3、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解读人 张店区民政局局长 朱训勇

电话:0533-2869950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