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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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725X/2024-542516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1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文件要求,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现编制本部门2023年工作报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29号;邮编:255000;电话:2139070;邮箱:zdjjddbgs@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不断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强化制度和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强监督的作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3年,我队强化主动公开力度,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公开各类便民、利民信息,努力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透明度。其中张店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策解读、行政权力、政府开放日、政务公开保障机制、规划计划、会议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各类信息82条;深化警媒联动,媒体发稿417篇,微博、微信、抖音号平台常态化推送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共6000余条;充分发挥微信矩阵集群优势,推送各类交通安全提示信息4100条次,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营造浓厚交通安全宣传舆论氛围。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继续执行“工作机构受理,业务部门承办,重大问题会商,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依法依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023年,张店交警大队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1件。共收到张店民生连线平台群众建议及意见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持续强化组织架构,健全完善体制机制。2023年,我大队坚持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公开重点任务,根据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认真做好政府公开平台信息的统一发布、维护更新,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完善工作日常运行机制,严格落实保密审查机制、网站信息发布制度等,制定出台了11项制度规范和业务工作流程,为民警执法办案提供执法指引和基本遵循,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提升整体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是提高实效深化公开,高质高效服务群众。持续做好“两公布一提示”,及时发布马拉松、演唱会等重大活动及假期出行交通安全提醒等信息,保障群众出行交通安全;通过张店交警微信、微博公众号、抖音及时推送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共6000余条,举办警民恳谈144场次,“我为群众办实事·走千村进万户”走访群众2070户,民生警务认真办理各类咨询、投诉、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分类汇总、靶向整改,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四)平台建设情况
2023年,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及时对建议提案办理、政府开放日、服务指南、政务公开保障机制等栏目进行更新。并通过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公开办理车驾管业务、交通违法处理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项交管业务。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了各科室各司其职,上下畅通的联络机制,更好地保障了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有效发布。二是严格落实《张店交警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监督,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专题培训,大队多次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培训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大队各相关科室积极参加培训,有效地促进我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我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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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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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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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534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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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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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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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7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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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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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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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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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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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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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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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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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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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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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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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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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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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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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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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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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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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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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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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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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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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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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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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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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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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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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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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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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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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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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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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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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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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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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方便群众、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如主动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且形式相对单一,公开渠道覆盖面不够广等。改进措施如下:
一是持续提升思想认识。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更细理念,与时俱进,大队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学习,不断提升服务意识,持续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制度的执行与推进,依法持续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探索拓展公开形式。结合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平台,打造全方位互联网政务公开环境,将信息通过图文、动画、视频、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发布、解读,确保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不断增强重大决策措施解读工作的亲和力、引导力、传播力、影响力。
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重点从范围、同步关联及形式等方面予以不断加强,切实提升内容解读的广度和深度,更好惠民便企;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加强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2023年度未收取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费。
(二)本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2023年,我队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本着对代表、委员和广大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现场调研、分析评估等方式,认真研究建议、提案内容,积极采纳合理建议,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通过对事关群众根本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有效办理,有效带动和促进城市交通精细化管理大提升。期间共办理答复区人大、政协提案议案23件,其中人大建议4件,政协提案19件,满意率为100%。
(三)本单位在政务公开制度、内容、形式和平台建设方面的创新实践情况。2023年我队在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同时,进一步深化警媒联动,媒体发稿417篇,微博、微信、抖音号平台常态化推送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共6000余条;充分发挥微信矩阵集群优势,推送各类交通安全提示信息4100条次,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营造浓厚交通安全宣传舆论氛围。
(四)《2023年张店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落实情况。2023年,我队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大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对区政府要求完成的各项政务公开工作任务,严格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扎实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强化依申请公开办件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认真做好依申请答复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