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关于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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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207M/2018-510894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关于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通告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住宅或单位内部居住3日以上的非张店区(含高新区)户籍人员。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方式
方式1:登录“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的“政务”栏目,进入“数字张店”,点击“居住登记”,按照提示登记完成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并自动转入支付宝卡包。
方式2:登录“支付宝”,扫描社区民警或社区网格员所提供的二维码图片,按照提示登记完成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并自动转入支付宝卡包。
所填的相关信息,与“山东公安居住平台”要求填写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完全一致,流动人口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作为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的凭证和申领居住证的依据。
三、居住登记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1、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后,如需申领居住证,可在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2、对已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也要按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方式填写信息,居住时间按当时申报时间计算。
3、流动人口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后,如能提供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补充登记,经审核后申领居住证。
四、下列机构、单位、人员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协助、督促流动人口规范信息采集工作:
1、公安机关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村(居)民委员会
4、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5、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
6、物业服务企业
7、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9、社区民警
10、网格员
五、公安机关以及村居、社区负责抽查、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抽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未采集或者采集报送的流动人口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公安机关或者村居、社区应当即时采集或者补正。
六、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享有的权益、公共服务和便利,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电子居住登记证”与《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居住登记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享有应有的权益、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同时,可作为网上办理业务的合法入口。
八、流动人口信息由公安机关负责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
九、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十、对本通告第四条所列机构、单位、人员,未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导致流动人口漏管失控或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十一、流动人口“电子居住登记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