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关于《关于做好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及外派董事 监事等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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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581P/2021-52017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财政局 |
《关于做好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及外派董事 监事等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管理区属企业中层干部和向下属全资、参控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工作,实现中层干部和外派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动态监管,根据淄博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国资党发〔2020〕3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层正职和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区管干部由企业向区委组织部申报履行相关手续。其余人员的管理,由企业向区财政局党组提出调整申请,相关程序如下。
1.规范事前汇报程序。企业在启动中层干部和外派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前,须将干部调整方案(包含岗位设置、工作流程等)向区财政局党组汇报,区财政局党组根据企业干部建设情况和审核结果,决定企业可否启动干部调整工作。
2.规范人选考察程序。在动议酝酿人选后,由企业党组织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向区财政局党组书面报告,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不少于3天,必要时局党组可参与考察,考察通过后由企业党组织研究任职。
3.规范任前公示程序。企业党组织研究任职后,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党组履行相关手续,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区财政局(国资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中层干部及外派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不断提高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