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店区对优秀企业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张财〔2022〕17号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581P/2022-5333169
统一编号
ZDDR-2022-0110001
成文日期
2022-02-22
发文日期
2022-02-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失效
ZDDR-2022-0110001
关于印发《张店区对优秀企业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张财〔2022〕17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张店区对优秀企业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张店区对优秀企业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心关爱企业家十条措施(试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张店区《开通优秀企业家绿色服务通道落实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张店区注册、纳税,当年实现纳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度增长额前10名工业企业的企业家、当年实现纳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度增长额前10名贸易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的企业家。
二、奖励政策
(一)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报销以下活动的往返机票、车票:
1.参加全国、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其他全国性、全省性会议。
2.参加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组织外出参加的重要会议、仪式及展会、论坛、招商等活动。
3.参加对企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各类考察、招商、展会、论坛等活动。
(二)本办法所指车票机票,是指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法人因第(一)条活动往来淄博产生的国际国内航班飞机票、火车票及客车票,不包含打车发票、汽车加油发票、过路过桥收费发票等票据。
(三)本办法中机票的报销标准,不超过同目的地航班公务舱机票的最高价格;火车票的报销标准,不超过同目的地车次商务座车票的最高价格。
(四)参加对企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各类考察、招商、展会、论坛活动,原则上每年国际性活动不超过1次、国内活动不超过3次。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流程。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分别向区财政局申请对口行业管理企业奖励资金,经财政审核后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本办法执行中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3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3日。由张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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