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第5号建议《关于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的建议》的答复
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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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张燕、李莉、李玉琪、陈霞、邹萍
主办单位: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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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第5号建议《关于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的建议》的答复

 

张燕、李莉、李玉琪、陈霞、邹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予以解决采纳。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的;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我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以来,我局在不断加强宣传的同时,购买了6套束犬设备,各综合执法中队将10余条流浪犬进行束缚,交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二、养犬立法情况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2020年12月20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公安局组织起草了《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行为,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携犬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即将出台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新情况研究新办法,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和落实,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0日

 

 

 

(联系单位: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孙有,联系电话:0533—2212000)

抄送: 区委工作督查服务中心、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工作督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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