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综执罚字〔2023〕第(ZTB10003)号)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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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K212135612/2023-542155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2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淄博金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淄博金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明,电话:138xxxx6558)于2023年10月23日在华光路与心环西路路口东南角工地,存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综执罚字〔2023〕第(ZTB10003)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张店区心环东路汇美领域A座209室建设工程执法科)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