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2023年版) | ||
---|---|---|---|
索引号: | 11370303K212135612/2023-539579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0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构名称 |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谭延聆 |
办公电话 |
2212000 |
||||
单位地址 |
张店区西六路南首155号 |
电子邮箱 |
zdqcgjbgs@zb.shandong.cn |
||||
执法机构 情况 |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执法职责和权限 |
1. 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 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 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 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9.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 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2. 商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3. 农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4. 农业机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5. 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6.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执法程序 |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处罚决定公开——结案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制作检查记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
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是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性质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
受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情况 |
取得行政执法证件149人 |
||||||
委托执法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监督途径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监督机构:张店区人民政府 |
|||||
救济渠道 |
1.行政复议机构:张店区司法局 电话:0533-7658008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
2.行政诉讼机构:张店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点: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