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张店区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规划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03K212135612/2018-14410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4-02 发布机构: 张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张店区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规划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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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全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破解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治理我区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特制定如下方案。

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79号)要求,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突出问题,坚持“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分类处置、依法治违”的治理思路,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实现“增量坚决控制、存量全面治理”,为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奠定基础。

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依法治理。坚持依法依规,“一把尺子量到底”,全面治理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做到治理标准公开、治理流程公开、治理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强化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稳定风险评估和依法拆除责任,规范公告公示、强制拆除程序,确保依法拆除违法建设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党员干部带头、综合施策。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群众的原则,党员干部带头整改违法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综合运用思想、行政、组织、纪律、法律等多种措施,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确保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组织和纪律处理。按违法建设行为性质和当事人整改效果实施不同处罚,对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建设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消极应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理。

治理范围

我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特别是:1. 在楼顶擅自建设钢结构、木结构等阳光房(玻璃房)的;2. 在楼顶加建雕塑小品、水池、亭子、花架等设施的;3. 在住宅小区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阳光房、围墙外延的;4. 擅自建设砖混结构院墙、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竹)栅栏的;5. 擅自建设绿植围挡,在住宅小区一层占用公共空间擅自建设雕塑小品、水池、假山、亭子、花架的;6. 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7. 占用公共绿地种菜、种庄稼的或将绿地硬化或者铺装的。

方法步骤

集中治理行动从201841日开始,625日前完成,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排查公示阶段(41日至410

1. 全面排查。对建成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区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部位违法建设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录入违法建设治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大数据,做到位置、当事人、面积等信息清晰,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台账。

2. 公开任务。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信息,在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对当事人形成强大的心理攻势,督促其自行整改。各街道(镇)要针对违法建设制定整改方案一并进行公示。

3. 公开承诺。组织当事人签订违法建设治理承诺书,对涉及普通群众的,由所在街道(镇)留存;对涉及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两代表一委员”的,实行“双向”承诺,既要与违法建设所在街道(镇)签订违法建设治理承诺书,也要按组织管理权限,与所属单位或部门签订违法建设治理承诺书,承诺于限期整改之日前自行整改完毕。单位或部门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整改承诺,相关干部职工的承诺书按要求报区治违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建设情况的申报工作,并对拆除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承诺情况在本单位和其他一定范围内公示。

4. 立案查处。对未承诺自行整改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入法律程序。

(二)自行整改阶段(411日至510

1. 自行拆除。督促承诺自行整改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涉及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带头先拆,为普通职工作表率;共产党员带头先拆,为普通群众作表率,真正拆出公平、拆出公信力。

2. 申请整改。对符合不予拆除情形的,由违建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镇)提请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评估认定后,转交相关部门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公示。

3. 验收销号。对自行整改完成的违法建设,由区治违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任务销号,并对未按时整改的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

4. 通报公示。按照一周一调度、一周一通报的形式公布整治进度,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带动集中治理行动顺利推进。对于各部门、单位的治理情况,区治违办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公示,并报区委、区政府。

(三)督促整改阶段(511日至526日)

1. 督促催告。对拒不整改或未完成自行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下发限期治理催告书,并在住宅小区内持续督促、催告公示。涉及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区治违办向单位下发督办单,并按照组织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向干部职工下发督办单。

2. 调度督促。对相关单位下发违法建设治理督办单进行督办,并对督办情况进行公布。区委、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对相关单位、街道(镇)进行现场调度。仍拒不整改的,启动约谈程序。

3. 媒体曝光。对经通报公示、督促催告仍未自行整改的,进行公开曝光,在媒体上公示其违建情形等相关信息,相关稿件由街道(镇)提供。

4. 整改验收。对督促整改完成的违法建设,区治违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贯穿治理全过程,合格的予以任务销号。

(四)强制整改阶段(527日至625日)

1. 惩戒整改。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区政府将依法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暂停供水、供电。强化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探索依法采取冻结房产不动产登记、交易等相关惩戒措施,并由相关部门将当事人信息纳入个人社会征信系统,待当事人整改后方能恢复正常登记、交易等功能。

2. 强制整改。对仍拒不整改的违法建设,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街道(镇)实施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建设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区治违办将列出清单,建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或进行追责问责。对顶风搞违法建设或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按党纪政纪上限处理。对拆违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缓慢的单位,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区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治理行动的组织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检查验收、督导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区领导要及时联系所挂包街道(镇)、园区,牵头做好住宅小区违建治理工作。各街道(镇)是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把此次集中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力推进,为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奠定坚实基础,治理进度及时报区治违办。

(二)强化宣传发动。要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宣传报道集中行动开展情况,报道、曝光正反典型案例。要充分利用微信、随手拍、条幅、LED 广告、广播等宣传手段,营造浓厚氛围。涉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策宣传和教育管理,做深做透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干部职工自觉申报、自觉整改。

(三)党员干部带头。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带头讲政治、顾大局,讲规矩、守纪律,自觉做到带头动员、带头部署、带头督查、带头攻坚,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加强工作保障。区治违办要做好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的牵头抓总工作,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区治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支持集中治理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各街道(镇)要多方筹措资金,保障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经费,确保违建拆除后土地的规划利用或绿化恢复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 区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2. 区领导挂包镇、街道住宅小区违建治理工作分工

3. 张店区住宅小区违建治理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4. 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及处置流程

5. 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送函

6. 张店区违法建设拆除承诺书

 

 

附件1

 

  区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

集中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孙来斌   区委书记

王金栋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满  军   区委副书记、张店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

赵晨光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齐进山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调研员,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张店公安分局局长

        张  苗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孔  杰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宋  磊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王立文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  鉴   区政府副区长

贾传祥   区政协副主席

王德录   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继东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王洪霞   区政协副主席、区司法局局长

谭延聆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孙  磊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委机要局局长

唐琨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密  姝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

王  刚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郭学东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张洪波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广播电视局局长

孙学文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王传宏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局局长

黄传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建声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石  磊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田太军   区民政局局长

李玉生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睿丰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  辉   淄博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主任

李三红   区财政局局长

辛静杨   张店国税局局长

陈  慧   市地税直属征收局局长、张店地税分局局长

赵  兵   区工商局局长

周宪平   区审计局局长

司志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卫东   张店国土分局局长

        张光辉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石光锋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郑立国   区房管局局长

        苗会状   区防空办主任

邹宗庆   区城管监督中心主任

        王建军   区公用事业局局长

        郑树华   市规划一处处长

        王焕金   区水务局局长

        李纯永   区教育局局长

文士利   区文化出版局局长

        李  玲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云峰   区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林东华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朱训勇   南定镇党委书记

        王  峰   傅家镇党委书记

        齐  军   马尚镇党委书记

        张胜利   房镇镇党委书记、淄博科技工业园党委书记

        郎咸辉   中埠镇党委书记、张店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

        程  勤   沣水镇党委书记

        荆文军   车站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宗岫   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  雷   公园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会斌   科苑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聚宝   体育场街道党工委书记

        陈永财   湖田街道党工委书记、张店东部化工区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谭延聆、密姝、石光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附件2

 

区领导挂包镇、街道住宅小区违法治理

工作分工表

 

姓  名

挂包镇街道

孙来斌、孙宏业

马尚镇

王金栋、王  鉴

房镇镇(含科技工业园)

徐  磊、于  洪

中埠镇(含经济开发区)

孙激波、王  旭

体育场街道

满  军

科苑街道

赵晨光

南定镇

齐进山

傅家镇

张  苗

公园街道

孔  杰

沣水镇

赵元刚

车站街道

宋  磊

和平街道

邹  洪

湖田街道(含东部化工区)

 

 

 

附件3

 

张店区住宅小区违建治理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相关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镇、街道和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建申报情况纳入巡查范围,对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组织部门负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做好违法建设的申报和整改工作,并对拒不整改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宣传部门配合制定全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宣传方案,协调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定期在媒体上通报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治理进展情况。区文明办负责取消住宅小区拆违不力单位的各级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工作。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新闻宣传报道、专题片制作,以及宣传音频、视频录制等工作。

政法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治理中的维稳工作,对在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的地方,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查究直至“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所在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住宅违法建设的案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教育系统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保障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打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中涉及的低收入人群、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行动正常工作的经费开支。

审计部门负责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部门、单位的政府拨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房屋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税务部门负责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和无证施工队伍,负责违建拆除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不予登记。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区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房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控违建材料入场,及时对业主违建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所在街道(镇)或职能部门报告违法建设。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违法建设妨碍消防安全的进行查处。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涉及少数民族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政府法制、司法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律指导、人民调解以及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负责按照规程根据区政府要求,对违建业户进行停水、停电、停气。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4

 

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及处置流程

 

(一)处置办法

一、在楼顶擅自建设钢结构房屋,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的,依法拆除。

二、在楼顶擅自建设木结构房屋,依法拆除。

三、在楼顶加建的阳光房(玻璃房),依法拆除。

四、在楼顶加建雕塑小品、水池、亭子、花架等设施,依法拆除。

五、在住宅小区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阳光房、围墙外延等,依法拆除,恢复到规划设计状态。

六、擅自建设砖结构院墙、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竹)栅栏,依法拆除,恢复到规划设计状态。

七、擅自建设绿植围挡,距离住宅楼外墙在1米以内的,予以保留,超过1米的,予以拆除。

八、在住宅小区一层占用公共空间擅自建设雕塑小品、水池、假山、亭子、花架等,依法拆除。

九、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影响消防和结构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十、占用公共绿地种菜、种庄稼的,将绿地硬化或者铺装的,依法予以拆除。由物业公司负责补种补植。

十一、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擅自加建的砖混结构房屋,依法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由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违法建设实物的市场价值,通过聘请房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没收违法收入由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收入与违法建设实物的市场价值相当。没收后的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十二、其他违法建设的情形。经规划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处罚;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处置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本人在限期内写出书面申请,交违法建设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限期内审核后,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在限期内进行鉴定。

第三步,经鉴定,拆除违法建设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由当事人自行拆除;经鉴定,拆除违法建设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

第四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聘请房产评估公司对违法建设进行评估,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房产评估公司评估的违法建设实物的市场价值,予以没收违法收入。

第五步,处罚结果在所在小区公示30天。

 

附件5

 

 

________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送函

张治违办移函字〔2018〕 号

 

张店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

_________在办理____________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___________系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其行为已涉嫌违纪。经研究,决定将该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交你单位处理。

 

附:涉嫌违纪相关材料

 

移送单位(盖章):

 

负责人:

 

移送人:

 

移送时间:     

 

接受单位(盖章):

 

负责人:

 

接受人:

 

接受时间:

 

 

附件6

张店区违法建设拆除承诺书

 

承诺人基本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承诺人违法建设概况

1. 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为          ,位于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设时间               ,        结构,面积         平方米。

 2. 其他区域内:违法建设为        ,位于        ,

建设时间      ,       结构,面积       平方米。

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本人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拆除期限为2018年 月 日前。拆除完成后,向所在的    镇(街道)违法治理行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违法治理行动办公室组织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无条件同意    镇(街道)违法治理行动办公室组织拆除到位。

 

(注:此承诺书在各镇、街道组织违建拆除前,由违建当事人填写)

 

承诺人:     (签名、手印)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