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第十七届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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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K212135612/2021-519428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2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原有文件失效过期。《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店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2〕48号)自2012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21日。
(二)机构改革后责权有所调整。该意见过期失效后,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一直由区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由于没有行政职能,未结合实际起草、修改新的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形势需要。一是数字化监管、全程可视化等措施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新能源运输车辆的准入迭代机制、管理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建筑垃圾消纳市场化运营职能部门统管的探索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方案重点突出渣土堆管理、重塑审批流程、覆盖监管盲区、行业发展前瞻性探索4个内容。
(一)突出对非正规垃圾点的管理、整治。一是控增量。自《意见》印发后,禁止在张店区域内进行建筑垃圾转运、周转堆放。对新增建筑垃圾堆实施严管重罚,既强制限期清理,又对违法行为顶格处罚,从源头上控住增量;二是清存量。对存量建筑垃圾堆按照“属地原则”多部门配合限期清零,逐步消纳存量;三是治乱象。对未经许可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政府开发将不列入土地开发成本,在《意见》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突出简化审批手续,实现一次办好。对简化建筑垃圾审批流程做了较大变化,重新塑造了审批流程。申请人只需在政务服务网站的“一件事一次办”模块进行网上申报、上传资料,其余流程均由后台流转,申请人不再多部门跑手续,有效提高了服务效能,实现了“一次办好”。
(三)突出对监管盲区的全覆盖。结合建筑垃圾管理难的实际,按照建筑垃圾产生前、施工现场、运输过程、消纳、验收5个重要环节,进行全程规范化管理。并将建成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的轻型货车、三轮车等监管盲区的运输行为纳入了监管。
(四)突出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探索。一是推动建筑垃圾数字化运行平台建设,实现全程可视化监控,逐步实现运输行为全过程“一网统管”。二是制定新能源运输车辆的准入迭代机制,逐步推行新能源运输车。三是探索市场引导、职能部门统管的建筑垃圾消纳模式,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
三、文件出台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省政府令第218号)、淄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2021年5月21日)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通知。
三、起草过程
8月13日,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并委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起草《意见》。8月20日初稿完成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单位、镇办对初稿进行讨论,各参会单位充分发表意见。8月23日形成第二稿开始征求各部门意见,8月30日讨论稿定稿。
解读人:谭延聆,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联系电话:0533-22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