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第十七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出台《执法协作配合意见》、《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分工办法》、《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三个文件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03K212135612/2019-18127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16 发布机构: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十七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出台《执法协作配合意见》、《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分工办法》、《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三个文件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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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意见(试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分工办法(试行)》和《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三个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张店区委、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张店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张发〔2019〕1号)文件中“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已并入综合执法机构的,不翻烧饼,不走回头路”的精神,在本轮机构改革过程中,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了与商务、住建、农业(含农机、畜牧)、水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权移交。为厘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避免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之间的界线不明的情形,保证行政管理部门源头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续监管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依照《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张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提请区政府出台《中共张店区委、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张店区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三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三个文件)。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个文件》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到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尤其是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权限、日常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划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范围程序、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的移送、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镇(街)的属地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三、文件出台的主要依据

《三个文件》出台涉及到日常行政管理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其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关于“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其中“(二)基本原则。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明确提出“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

  (二)、涉及职责交叉协调机构法律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涉及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责任划分的.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第七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确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职责关系.

(四)、涉及到个别执法部门未专设执法队伍,其执法权行使问题。

根据《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张办发〔2017〕40号“三 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现阶段执法任务较轻,未设执法队伍的部门,由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并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行使,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解读人: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石光锋;联系电话:0533-22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