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边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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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机构: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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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张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 <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张编发【2020】24号)规定,现将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涉及的20项职责边界事项予以公开。

4.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与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水利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 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中设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9. 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对储煤场、煤炭质量、煤炭购销台账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煤炭运输车辆运输的煤炭质量及来源去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导燃煤单位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成区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1.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试卷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和各类招生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快速处置考试安全事件。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负责对互联网媒体的监管,重点监测互联网上有关涉考信息,协调、指导教育招生部门处置影响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网上有害信息和负面舆情,净化网络环境。

区委办公室(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的指导工作,监督检查保密室达标建设、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参与保管监督、保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涉密案件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按规定处置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工信部门,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为招生考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部门,增加考试期间的车辆班次,优先为考试服务,满足考生交通乘车需要。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招生考试考点医疗卫生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的超时施工、噪声扰民及经营场所因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音污染的设备,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保障安静的考试环境和休息场所。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试卷保密室、考点及师生入驻宾馆的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为考点提供备用供电设备和人力支持,保证电力供应,确保外语听力考试及整个考试期间的用电安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保障方案,成立隐患排查小组。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各考点周围500米内的建筑工地必须停工,对重大施工机械进行封存。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保障方案安排专人对各考点及外区县监考教师入住的宾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考点周围道路、消防水源及建筑物情况进行了解,制定好消防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安排充足警力,保证考试期间考点周围的交通畅通。执勤民警要按时到岗,配合考点做好考生看考场(开考前一天下午、中考第二天下午)、入场前、散场后的交通疏导及车辆排放工作。

 

 

 

37.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向市救助站移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服务机构购买乘车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服务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在日常巡逻、管理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55. 城市建设统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负责供热、道路、海绵城市等统计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统计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市政管辖范围内桥梁、排水设施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相关人口数据。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建成区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城市现状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

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负责的路灯维护统计数据。

67. 节约用水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节约用水有关法规、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负责落实水价改革措施,完善农村水价体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执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执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73.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97. 防汛抗旱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水利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防洪会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参与编制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负责全区煤矿企业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和救灾物资储备、调拨;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汛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停产、撤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全区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临时安置点的设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区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受灾地区及积、滞水地区的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及其他与职责相关的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洪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区防指开展防汛演练、抢险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园林工地、供热工地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物资器具。

区文化和旅游局:健全完善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及时向旅游景区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媒体进行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期间泵站、道路排水设施、城区河道堤坝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运转正常;负责组织防汛防台风市政抢险救援队伍,配足配齐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对出现的险情,快速处理并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道的边沟、桥涵疏通以及下穿式立交桥下积水的管控。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雨前及时清扫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将其冲入地下排水管道;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汛前对绿植苗木进行安全检查、加固,确保安全度汛;汛期及时处理倾倒苗木,确保道路畅通。

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民生保险赔偿工作。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部署和组织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做好本辖区及外来救援人员的对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储备、补充防汛物资和应急食品;负责辖区防洪排涝隐患排查,落实水库、河道防汛责任;拆除违法侵占水库、河道等防洪工程的建筑构筑物;做好危房、临时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及时统计报送汛情、灾情信息;督促各村居做好防洪排涝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理路面垃圾,确保社区排水通畅;指导各村居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

 

111. 食品摊贩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已备案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128.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正解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129. 交通秩序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乱停放、城市绿化带上机动车乱停放查处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的机动车乱停放。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机动车乱停放问题。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堵塞居民小区内消防车道的监督检查。

 

 

 

130. 建筑渣土管理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和运输车辆信息;定期公布建筑渣土倾倒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并负责倾倒场所内建筑渣土的处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负责对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偷倒、乱倒建筑渣土以及私设垃圾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办理禁区通行证并对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和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以及指导、监督区域内车辆加盖密闭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筑渣土处置的联合执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远程视频监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配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有无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有无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营资格;负责监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建筑垃圾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手续办理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物业公司、村(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131. 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区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负责全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接收已竣工工程,并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对管理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提出大修、改(扩)建或者改造提升意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132.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依法对超标上路行驶车辆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国省道以外的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所有道路洒扫保洁降尘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133. 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督促各镇办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镇办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镇办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各镇办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办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含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组织实施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办落实城市主次道路保洁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根据区政府文件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134. 环境噪音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指导各镇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36. 造林绿化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

 

 

 

 

137. 古树名木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权限内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141. 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1.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2.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受理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等职权。

 

143. 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对国有储备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和查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完成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