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张店区住建局执法依据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3-54062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2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住建局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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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类

序号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2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3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2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0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26日修订)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9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330日第二次修正,2022330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039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330日第二次修正,2022330日第三次修订))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1.【法律】《消防法》(19984月通过,20194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1.【法律】《消防法》(19984月通过,2019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奖励类

5

1.【部委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条)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11月通过,2018921日修订)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3.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五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11月通过,201892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二)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三)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类

7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31日修改)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31日修改)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征收类

9

1.【行政法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n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n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n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n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n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n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n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n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n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n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n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n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1.【行政法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给付类

10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1.【法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1.【部委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

1.【法律】《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712号)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和工作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法律】《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216号)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房屋。

1.【法律】《《监察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确认类

13

1.【行政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11月通过,20189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月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1.【行政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11月通过,20189月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1.【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检查类

16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3月通过,2018921日和2021123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8月通过,201712月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
【法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
【部委规章】《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4.
【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199711月通过,2019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
【法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6月制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6.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1月通过,20181222日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7.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9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319日修订) 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1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2.
3.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1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1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724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6月通过,2009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2.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3.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1.【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1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10月住建部令第1号,2015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720日颁布,201831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10月通过,200411月修改)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720日颁布,201831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10月通过,2004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200711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2.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法律】《建筑法》(199711月主席令第46号,20194月修改)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5.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6.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10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7.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8.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建筑法》(199711月通过,20194月修改)第七十九条: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3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
【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313日实施)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驶证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
【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1.【法律】《消防法》((19984月通过,2021429日修订))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1.【法律】《消防法》((19984月通过,20214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1.【法律】《消防法》(19984月通过,2021429日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法律】《消防法》(19984月通过,20214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n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n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三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n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93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内容)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于2000323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3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在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率不应低于20%。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于2000323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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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并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并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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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1.【行政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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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第三条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2.
【部委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20171228日印发)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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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28号)第二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强化售后服务监管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11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12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