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类)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3-53956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7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类)

发布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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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供热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市做好全区供热企业的特许经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供热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执行供热服务标准规范。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供热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法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部委规章】《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4.【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法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制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通过,2018年12月22日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7.【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监管范围内建筑市场,贯彻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1.【其他文件】《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 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4.【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13号,2011年12月)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其他文件】《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n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2011年11月))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9.【部委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委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2.
3.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新建项目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4.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贯彻执行房屋租赁、房屋中介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直接实施责任:

2.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按图施工的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住建部令第1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直接实施责任:

2.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房地产市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贯彻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区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高层次人才安居住房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46号,2019年4月修改)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5.【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7.【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8.【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改)第七十九条:“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驶证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和全省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和全省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
 
19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和全省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的行政检查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n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n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三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n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1.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供热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全区监管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秩序,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内容)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于2000年3月23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3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在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率不应低于20%。
直接实施责任:

1.1.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市场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于2000年3月23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并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并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1.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对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制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直接实施责任:

1.指导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住宅使用手册。
1.【行政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第三条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2.【部委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2017年12月28日印发)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直接实施责任:

1.1.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事后监管,规范代理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2.配合市级部门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3.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服务制度,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运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28号)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强化售后服务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指导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机构运行水平。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