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奖励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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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127D/2023-53956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1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奖励类)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作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1.【部委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做出并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 对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条)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五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二)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三)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