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类)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3-53956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7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类)

发布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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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结时限
1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市公用事业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即时办结
2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市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市公用事业(燃气、供热)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即时办结
3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市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市公用事业(燃气、供热)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订))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即时办结
4 张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