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4-542973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7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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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张政房征告字〔20241

 

202428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五)项的规定,以张政字〔202410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A4地块区域非住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

二、房屋征收范围:

1、猪龙河以东,胶济铁路以北,规划健康街以西,规划杏园路南保留地块以南;

2、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依照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总体规划,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淄博市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八、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A4地块区域非住宅)见附件。

九、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A4地块区域非住宅)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A4地块区域非住宅)。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28

 

附件

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A4地块区域非住宅)

 

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既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更是推进连片老旧小区改造的民生工程,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市民生活,促进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对位于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开展征收工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

1、猪龙河以东,胶济铁路以北,规划健康街以西,规划杏园路南保留地块以南;

2、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依照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A4地块区域非住宅)总体规划,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二条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涉及总户数63户,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

第三条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五条征收期限

征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之日止。

第六条房屋集中签约期限

202428日至 202429

第七条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202429日至 2024215

第八条征收补偿政策

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涉及铁路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铁路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报告为准;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室内装修: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3.设备设施搬迁补偿:征收生产用房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按照淄政办字〔201995号文件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偿费、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5.被搬迁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搬迁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等,按入户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台;多管太阳能300/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台;固定电话60/部;宽带网(有线电视)180/路。

6.补助: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

以上征收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

二、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房源地点:

1)柳泉路以东,胶济铁路以北,金晶大道以西,规划杏园路以南区域。

2)其他已建成的新建商品房。

2.按照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等价值置换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3.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实际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数据为准,其他费用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4.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交房标准为毛坯交房。

5.设备设施搬迁补偿:征收生产用房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按照淄政办字〔201995号文件的标准,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7.过渡期限:自该片区被征收房屋100%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8.室内装修: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9.被搬迁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搬迁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等,按入户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台;多管太阳能300/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台;固定电话60/部;宽带网(有线电视)180/路。

10.补助: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

以上征收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相关政策

一、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系自用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方式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系租赁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时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办法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向承租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签订协议及搬迁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亲自签订协议,有产权共有人的须与产权共有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供以下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及复印件8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8份,契证,产权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8份,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8份,户口簿及复印件8份(户口簿不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8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签订搬迁协议事宜,代理人还需要提交委托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人签字)出具的公证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份,以上资料请用A4纸复印。

二、腾空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腾空交房的,经辖区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验收标准:水、电、燃气、暖气、门、窗等基础设施完好未拆除)领取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民法典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执行。

四、被征收人搬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中被征收人未按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或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破坏的,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款项中扣减相应的费用。

五、被征收单位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等设施完好,并配合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非住宅所有权人资产交接工作;协议签订后,产权人携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相关证件、验房证明,经审核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补偿、补助款。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张店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片区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张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