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4-54239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2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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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张政征补字〔20241

 

被征收人蒲波:

       蒲波,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0219**********,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张店区商场西路北十六巷3号楼3单元3层西户。

       202382日张店区人民政府以张政字〔202368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东至西五路,西至西六路,南至商场西路,北至共青团西路(不包括福园东区、鑫盛城市风景小区、蓝钻国际、景观馨园、黉门中学、博苑宾馆、南西六路3号原市委党校教学办公区)区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你坐落于张店区商场西路北十六巷3号楼3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号: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字第01-1220122号,确认建筑面积55.78㎡,经山东鸿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依法评估确定,并出具了(山东)鸿润(2023)估字C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根据《小西湖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以及于20231124日给你留置送达的通知,因你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蒲波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一项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评估补偿金额:539727元,房屋装饰装修评估补偿金额:6684元,储藏室补偿金额:26490元,搬迁补偿费:96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4890元,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380元,以上补偿费共计:579131元。

       二、被征收人蒲波也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征收区域内规划的安置区域。房屋装饰装修评估补偿金额:6684元,搬迁补偿费:192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4890元,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380元,以上补偿费共计:13874元。

       三、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选择的,视为放弃选择权,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实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一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张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