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3-54019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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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张政征补字〔202351

 

被征收人孙纪亮:

       孙纪亮,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0319**********,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张店区天华小区23号楼东平房。

20221116日张店区人民政府以张政字〔202267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柳泉路以东,金晶大路以西,西二路西一街、规划洪沟路以南,兴学街以北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你坐落于张店区天华小区23号楼东平房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号:02-1012872号,证载建筑面积72.30㎡,实测核准建筑面积72.30㎡,经淄博忠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评估确定,并出具了淄忠评报字(2023)第ZS010号评估报告。

       根据《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兴学街片区住宅)(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以及于2023619日给你送达的通知,因你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孙纪亮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一项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评估补偿金额:594668元,房屋装饰装修评估补偿金额:27994元、储藏室补偿金额:0元、搬迁补偿费:1157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891元、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1880元、其他补偿价值:5200元,以上补偿费共计:636790元。    

       二、被征收人孙纪亮也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车站街道柳泉路以东、金晶大道以西、胶济铁路以北、规划洪沟路以南区域还迁安置房。房屋装饰装修评估补偿金额:27994元、搬迁补偿费:2314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891元、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1880元、其他补偿价值:5200元,以上补偿费共计:43279元。

       三、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选择的,视为放弃选择权,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实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一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张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