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3-537967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4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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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张政字〔2023〕6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小西湖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住宅)已具备房屋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作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1.东至西五路,西至西六路,南至商场西路,北至共青团西路(不包括福园东区、鑫盛城市风景小区、蓝钻国际、景观馨园、黉门中学、博苑宾馆、南西六路3号原市委党校教学办公区)区域;
       2.其他涉及小西湖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的区域。
       依照小西湖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小西湖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