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18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2-11-18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张政字〔2022〕67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兴学街片区住宅)已具备房屋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作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1. 柳泉路以东,金晶大路以西,西二路西一街、规划洪沟路以南,兴学街以北;
       2. 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兴学街片区住宅)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依照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兴学街片区住宅)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兴学街片区住宅)。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