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3-54109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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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淄博**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8月份,张店区住建局接到12345承办单,市民王**在通过淄博**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发生纠纷,我局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根据市民王**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淄博**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712日为委托人王**提供居间服务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二十条之规定。

【调查处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对淄博**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到我局接收处理。

经查明,该公司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淄博**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未有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其主要原因是淄博**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对员工业务培训不到位,相关房屋交易业务技能缺失,应付全部责任。

我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定性为从重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张店区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案件移送制度》的规定,我局于2023810日将案件移送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要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