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住建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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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127D/2023-53749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2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店区住建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单位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 层级 |
抽查内容 | |
1 | 清欠科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5月-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
配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市、县级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
消防科 |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2 | 公用事业科 |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9月 | 现场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市、县级 |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3 | 档案办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抽查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8月-11月 |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
4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7月-11月 | 现场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
5 | 节能科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7月-11月 | 现场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配合 | 水利部门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
6 | 公用事业科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9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7 | 公用事业科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供热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8 | 市政工程监督科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