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张店区住建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127D/2023-53748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机构: 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店区住建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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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住建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①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规。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1.《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市、县级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市、县级 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2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5.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市、县级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4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市、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级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市、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5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市、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6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5.《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市、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7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市、县级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十)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市、县级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市、县级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8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抽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9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0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市、县级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11 城市生活垃圾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运行管理情况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项污染物处置排放达标情况,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12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第25号令)第七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3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4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县级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5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6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市、县级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配合 教育部门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