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23703034932275601/2020-199851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各区县 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 区、文昌湖区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 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1 7) 73 号)和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类别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I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II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 的低收入家庭;
皿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 %且不高于80 % 的中低收入家庭;
W 类家庭:人 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80 %且不高于100 % 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二、申请标准
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收入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各 区县、高新 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 区 2018 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为:张店区 43895 元、淄川 区 39385 元、博山 区 3830 5 元、周村区 3781 2 元、临淄区4376 2 元、桓台县 40899 元、高青 县 32069 元、沂源县 38624 元、高新区44499 元,经济开发区 和文昌 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 15 平方米。(三)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X 家庭人口数。
三、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满足保障需求。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标准的保障家庭,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 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
1. 补贴标准。 I 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 当年 住
宅市场平均租金与 补 贴面积标准之积; II 类家庭每月租 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 85%; III 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 所在区县 当年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 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 60 % ; N 类家庭每月租 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 当年住宅市 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 20% 。
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 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 筑面积 30 平方米;二人家
庭每户建 筑面积 45 平方米;三人 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以上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3.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公布后执行。
2019 年度我市各区县、高新 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分别为:张 店区 13. 58 元、淄川 区 1 2. 08 元、博山区 9. 77 元、周村 区 9. 5 元、
临淄区 13. 58 元、桓台 县 1 3. 14 元、高青 县 9. 0 元、沂源 县 9. 08 元、高新 区 13. 58 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 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 实行差别化租金。 1 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 3% ; II 类家庭的租 金标准不得 高于配租房屋 市 场租金的15 %; Ill 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 场租金的 30%;
N 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 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 80%。 配租房屋的市场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 市场平均租金的 70 %。具体标准由各区县 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筑面积不超 过 60 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 ,按 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由企 业根 据单 位 实际 自行 制定, 但不得高于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淄
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7 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