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店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3号《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力度正确引导业主委员会依法运作的提案》提案的答复
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73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张店区房地产管理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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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孟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力度正确引导业主委员会依法运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予以采纳,现答复如下:

全区物业小区有405个,一星级172个,二星级54个,三星级81个,四星级32个,五星级11个,简易物业55个。这些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33个,物业管理委员会16个。这33个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仅占小区总数的8.15%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政发〔201345号)之规定: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10%以上业主联合签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目前的楼盘采取预售制度,小区综合验收后,一旦启用,50%的比例都能达到。按照以上规定,现有小区都达到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8.15%的超低比例是因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全社会广大业主对成立业主大会既无好感,又不认可。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政发〔201345号)之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30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按照上面的时限表,最长90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即可召开。所有的住宅小区的公共维修事项,凡是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都是在2年后发生的。业主大会完全可以进行监督。但是,现况是进行有效监督的很少,或者是不专业,或者是不负责不担当。以上规定同时指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并组织成立。由于现有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和候选人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意性,责任心缺乏,社会诟病严重,对抗居委会对社区的日常管理,更无从谈服务业主、建设小区,因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成立业主大会的积极性也不高。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政发〔201345号)之规定: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旅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户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对比以上规定提到的职责、义务,试问,现有的业主委员会有几个能够做到。当前多数委员会没有选出个人能力强、社会责任心高、热心公益事业的第一负责人。多数是日常运转经费无保障,也就是没钱开展工作,委员们无偿的付出很难得到长期的坚持。面对小区的维修项目,委员中缺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造价审计人员,专业维修资金的使用中,维修质量不高,维修价格偏高。作为建筑规模10万甚至100万平方米的小区,试问市场化的招投标引入的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监督运行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存在预算偏高的情况吗?同时还缺少财物管理专业人员,公共部分的收益一本糊涂账,不公开不透明,公共收益大打折扣。

长此以往,该把关环节不能把关,该亮身份的地方不能亮相,业主们对委员会的成员和工作没有信心,由失信而失望,甚至责备、发难,如此代表全体业主发声,不好收场。

近几年来,就业主委员会的一些问题。市委组织部牵头,联合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淄房发〔2018101号文),文件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定义。引用如下:

十九、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两委、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913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并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按照以上规定,在目前开展的党建引领的四位一体建设中,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引导业主自治建设,待时机成熟,成立新一届业主大会,直接取代业主管理委员会。

四位一体社区管理体制机制被市物业主管部门看作一把经过多年的探索,能够在当前解决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融合的金钥匙,相信随着基层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业主委员的运作也会更加规范。这把金钥匙也能够破解更多阻碍发展的锁扣,营造更有利于物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以智慧物业建设为例,全区物业企业在其中做了很多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希望像山东宇辰物业公司这样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业标杆企业能以更高的社会定位,积极的融入城市建设社会发展,乘风破浪,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赢得更好的社会美誉度。借以淄博市智慧物业平台和四位一体建设之机,劈波斩浪,勇立行业潮头。

 

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力度正确引导业主委员会依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