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转发省应急厅《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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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7899/2024-54727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8-2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街道办应急办,张店化工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应急管理服务科,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字〔2024〕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企业范围
全区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二、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于8月25日前将“五职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新任职或职务调整的“五职责任人”应自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应急局及所在镇办、园区。
(二)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记分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评记分,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自评记分情况报区应急局及所在镇办、园区;各镇办、园区要每年对管辖范围的企业记分一次,并于次年1月4日前将记分结果报区应急局。
联系电话:2270815
邮箱:zdqajjwhb@zb.shandong.cn
附件:省应急厅《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
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