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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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97899/2020-51070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变 更 申 请
1 主要内容
本指南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事项实施许可的承办机构、许可依据、授权形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2 承办机构
区应急局行政许可科(以下统称窗口)
3 许可依据
3.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3.3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49号)
3.4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淄安监字〔2014〕91号)
3.5 《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20〕65号)
4 授权形式
直接下放
5 许可条件
5.1 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5.2 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5.3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5.5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6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5.7 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8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5.9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管理要求
5.10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6 申报材料
6.1 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写明原许可证发证日期、有效期、变更的原因等情况。因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新增、变更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年使用量的,说明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验收的时间、结论等情况)
6.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登录淄博市应急局网站:ajj.zibo.gov.cn“政务公开—下载中心”下载)
6.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6.4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提交,新任职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提交承诺6个月内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承诺书)
6.5 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6 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提交隶属关系变更有关证明材料(不涉及则不提交)
6.7 原生产装置的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基本不变,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或者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不变,但使用量增加后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提交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份数根据审查需要提交)(不涉及则不提交)
6.8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份数根据审查需要提交)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涉及则不提交)
6.9 由于发生兼并重组行为导致使用许可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艺安全性论证报告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份数根据审查需要提交))(不涉及则不提交)
7 办理程序
7.1 申请单位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bgqzwfw.sd.gov.cn/zd/public/index)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注册(办理其它事项时已注册的,可直接登录申请)
7.2 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快递或自送)
7.3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
7.4 窗口工作人员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7.5 申请单位就审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报审查机构及专家确认
7.6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7.7 窗口负责人审核
7.8 分管领导签批
7.9 窗口发放或寄递《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8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9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完成问题整改的时间)
10 联系方式
0533—2276656邮箱:dt3140509@126.com
11 窗口地址
张店市民中心二楼东201
12 监督投诉电话
0533-22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