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张店区贯彻落实<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张应急字20211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环办,张店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各相关企业:

现将《张店区贯彻落实<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与《全区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张应急字20216)一并贯彻落实。2月至6月每月22日前将《机械等工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汇总表》、6月底前形成书面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局。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202128

 

张店区贯彻落实《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630日在全区开展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共性排查整治重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是否按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是否无资质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建设、非法转包等行为。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有照抄照搬行为;是否在各生产经营单元设立专(兼)职安全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和千人以上的非高危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全员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5.组织职工全员参加隐患自查自纠情况。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应急准备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二)专项排查整治重点

1.粉尘防爆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粉尘清扫四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2.涉氨制冷重点整治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

3.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整治未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隐患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两项问题。

具体检查标准详见《工贸行业重点领域检查表》(附件2),其他工贸行业要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等标准规范开展整治行动。

(三)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依法依规设置安全总监;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8.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方法步骤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分两个层面交叉进行、同步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各镇要迅速将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传达到各企业,督促各企业深刻吸取笏山金矿“1·10”事故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结合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并落实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各企业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形成自查报告,经专家现场确认签字后,每半月一次上报属地镇办,由属地镇办汇总报区应急局。

各工贸行业企业都要召开大排查、大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动员大会召开情况要作为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确保让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了解大排查、大整治内容和要求,确保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二)区镇集中检查、严格执法。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各镇办安环站要重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交互检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确保查真查实;要由区局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组织业务骨干及行业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查准查深。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办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机械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实效。

(二)强化整改落实。各镇办要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加强对排查整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督查梳理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排查整治扎实推进,确保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安全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三)提高执法效能。各镇办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事故及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打到痛处。一经查实,要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顶格处罚,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应急局和各镇办安环站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全社会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为排查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调度通报。各镇办要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按时上报进展情况。2月至6月每月22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区应急局;6月底前形成书面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局。

联系人:崔帅;联系电话:2270816

 

附件:1.机械等工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汇总表

          2.工贸行业重点领域检查表

 

 

附件1

机械等工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汇总表

镇办:                                                                填表时间:2021   

______

执法检查情况

执法处置情况

派出

检查

小组

出动

执法

人员

聘请

安全

专家

检查

企业

数量

发现

问题

数量

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现场立即

整改

责令限期

整改

现场紧急处置

暂时

停产

停业

拟立案处罚企业数

拟立案违法行为数

当场

简易

处罚

其他处置措施

下达

整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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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请填写累计数据。

 

 

1:涉爆粉尘工贸企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安全管理

机构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涉粉尘爆炸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政府260号令的要求。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情况。

3

教育培训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3

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5

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

6

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7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查阅危险作业票

8

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②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③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
④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5.25.35.45.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条。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9

安全出口与警示

标志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②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10

防爆防雷防静电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①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0, 4.24.3条;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2)第6.4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6条。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

①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3.2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11

除尘系统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③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⑤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且两者应联锁保护。如: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安装以上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6.4.16.4.26.4.36.4.4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76.3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第6.2.1.2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选器现场查看。
了解企业风管及火花探测报警、熄灭装置等等防爆装置设置情况、合格证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②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③铝镁粉尘及木粉尘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其它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④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⑤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1611.2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6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6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1.211.311.44.14.54.6条。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11

除尘系统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

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②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③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④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3.8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291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96.1.6条。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
爆破片出厂合格证。

吸尘罩及风管

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②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取阻燃、防静电措施。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6)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1.42.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4.3 6.1.6条。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除尘器

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②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报警。
③确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详细记录。
④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及防止粉尘自燃设施,采用湿式除尘应有防止产生氢气积聚的措施,应保持通风良好。
⑤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
⑤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51.65.2.22.3条。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11

除尘系统

除尘器输灰装置

①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②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12

斗式

提升机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①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②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
③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

13

作业安全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5条。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8.2.1.1条。AQ4272-20167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13

作业安全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②清扫粉尘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四),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2.2条。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正确穿戴情况

 

 

2: 涉氨制冷工贸企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

是否建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①制冷、电工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超出有效期或未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视为无证);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使用读卡器,核验制冷、电工证件。

3

安全

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是否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现场查看

4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

是否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是否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①现场查看、查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②征求同行专家意见。

5

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畅通

安全出口禁止锁闭、封堵,是否畅通;成品、半成品、物料是否占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现场查看

6

劳动防护

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

是否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或台账,现场查看。

7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

是否编制液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演练记录、照片等。

8

重大

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是否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评估或评价报告,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材料;现场查看监控系统、装置运行情况。

9

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安全阀泄压管

安全阀是否设置泄压管;安全总泄压管出口是否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是否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

现场查看

室外制冷设备防护围栏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是否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警示标识。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0

现场查看

事故

排风机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2

现场查看

消防栓的设置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是否设室外消火栓,是否采用开花式水枪。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8.3.3

现场查看

电源紧急控制装置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否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

现场查看

充氨口

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是否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11.3.312.2

现场查看并询问

紧急泄氨器与事故池

氨制冷系统是否装设紧急泄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158.3.5条。

现场查看

10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机房报警仪设置、数量、备用电源

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其安装高度是否高出可能释放位置或点的0.5m~2m,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是否不大于3m。制冷剂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安装独立的应急系统电源(如电池)。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2.1条;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4.2.24.2.36.1.2

现场查看并查阅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报告

洗眼器、淋洗器的设置

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m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现场查看

事故排风装置

 压缩机房是否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是否小于8/h;排风量是否按183M3/M 设计;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第7.2.27.2.59.0.2条‚《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7.2

现场查看并结合风机说明书和机房面积进行简单计算;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

应急照明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是否选用防爆型。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

现场查看

穿墙或屋顶

管道

制冷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体(除防火墙外)、楼板、屋面时,是否加套管,套管应超出墙面、楼板、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面时是否设防雨罩。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5.7

现场查看

阀门

氨制冷系统是否使用灰铸铁阀门。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

现场查看

10

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管道

制冷管道着色是否符合要求。不同介质的管线,是否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3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6.6

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色环、流向)

等电位联结

是否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5.2.4

现场查看,查阅设计图纸

11

安全控制

装置

压缩机

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是否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是否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设是否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1

现场查看

超压报警

冷凝器是否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是否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是否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2

现场查看

自动停泵

制冷剂泵是否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是否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是否加设旁通泄压阀。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3

现场查看

超高液位报警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是否均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4.6

现场查看

指示器自动关闭

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6.4.7

现场查看

12

贮罐区

室外

贮液器

设于室外的 贮液器,除是否设围栏外,是否还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冷库设计规范》6.4.10

现场查看

喷淋

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头设置高度是否高于贮氨器 0.5-2米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现场查看,打开喷淋查看其效果

围堰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是否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若无事故池,液氨储罐的围堰高度是否达到1.0m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8.3.4

现场查看

液位计

大型压力容器 是否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是否有明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5.2

现场查看

13

控制室

区域

控制室设置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是否与机器间隔开;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1

现场查看

防火墙

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2

现场查看,不能辨别防火墙时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防火门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 .3

现场查看

事故排风机、气体报警仪供电

事故排风机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是否设备用电源。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2.5

现场查看并询问

14

速冻装置区域

氨气浓度传感器

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是否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3.19

现场查看

设置单独操作间

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是否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

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

现场查看。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操作间,独立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

15

人员密集加工区域

液氨管道

液氨管道是否通过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

鲁安办发[2014]83

现场查看

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2.7

现场查看并询问

安全通道

车间内是否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现场查看安全通道有无阻塞,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出口

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是否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是否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是否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现场查看,尤其对靠近冷库加工间、包装间、和分拣或配货功能的穿堂至少有一个距室外出口不大于15m的安全出口

16

冷库区域

无关用房

在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7

现场查看

呼唤按钮

冷藏间内是否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是否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是否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是否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灯。 冷藏门内侧是否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0

现场查看

制冷阀门

冷库冷藏间、冷却间、冻结间内部是否设置制冷阀门。

《冷库设计规范》6.4.11

现场查看

安全出口

布置于穿堂附近附属的办公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 是否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6

现场查看

防火门

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210

现场查看

冷风机控制

同一台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块电流表,共用一组控制电器及短路保护电器,但每台风机是否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3.67.3.7,7.3.87.3.20

现场查看库房和配电设施,每台风机线路单独设置配电线路、断路器、缺相保护和热保护。

线路防护

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GB500727.3.8
 (GB 28009)7.10

现场查看

防火墙

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是否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4.2.3

现场查看,查阅消防验收资料。

17

重大

危险源

防护装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20

现场查看、询问,查阅相关资料。

警示标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18

现场查看

18

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

关键操作部位: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12.2

现场查看

 

 

3:涉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组织

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

配备情况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安委会

建立情况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省政府260号令

查看安委会成立、发布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

责任制

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省政府260号令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管理人员

责任制

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其他人员的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3

安全

管理

安全告知

①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劳动防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风险管控与

隐患排查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确定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危险性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③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十、十五、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636号)文等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标准化

建设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六条

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3

安全

管理

承包租赁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③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③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含应急救援内容),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④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⑤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⑥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条款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3

安全

管理

应急救援

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
②中型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③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④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⑤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有限空间

排查辨识

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总局59号令第七条
省局鲁安监发〔201662号文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和规程

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总局59号令第五条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4

操作

规程

操作规程

①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②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涵盖每种岗位及符合岗位实际。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5

现场

管理

防护用品

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其他方面

①企业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③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④按规定实施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危险设备试生产等作业,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由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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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警示标志

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2.2;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电气设备

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6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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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作业审批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总局59号令第八条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安全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总局59号令第九条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安全交底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总局59号令第十条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通风检测

①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②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总局59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作业票管理

①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②《作业证》应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延期、取消、关闭等流程。
③《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④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⑤《作业证》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3.15.3.27.37.47.5

查看《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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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应急救援

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条;DB37T1933-2011/6.4

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其他方面

①进行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5-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等。
②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在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2-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对于使用电焊、电钻、砂轮等用电类动火作业应符合5.6(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相关要求;对于气焊、气割类等增加泄露源的动火作业时,气瓶宜置于有限空间外部,视通风口所处空间的通风情况,气瓶应处于通风口的下风侧,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的气体检测需待动火作业设施和器具布置到位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宜采用强制通风和连续监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9.75.9.8

查看作业证、相关设备,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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