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张店区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3MB2858350L/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机构: 张店区行政审批局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张店区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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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张店区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行审字〔2022〕26号

 

局机关各科室:

《张店区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指导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6日

 

张店区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指导意见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降低创业成本,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台的《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通信地址和法律文书送达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二、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三、允许“一照多址”。积极探索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张店区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张店区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四、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五、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工业设计、广告设计、软件开发、股权投资、咨询策划、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但电子商务平台无法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可以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为“互联网销售”等。

六、允许经营一般项目的小微企业将住宅登记为住所,作为办公场所和通信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张店辖区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将经营场所地址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七、允许将酒店公寓、商业公寓、服务型公寓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将房屋类型为住宅、用途为公寓的其它公寓,登记为经营一般项目的小微企业住所,作为办公场所和通信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张店辖区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将经营场所地址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八、对房屋用途为住宅但实际用途为写字楼的楼宇,可以登记为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以及经营一般项目的经营场所。

九、市场内固定摊位可以办理经营场所登记,由市场开办部门出具相关摊位租赁协议等材料,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十、亭体、流动房(车)等,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并且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十一、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储藏室、地上车库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的,可以作为经营一般项目的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法律、法规等禁止的除外)。

十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除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之一: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其他住所使用的文件。

对其提供的房屋信息可以通过“一房一码”信息数据库进行核验;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信息与“一房一码”数据库中信息不符或查询不到的,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除外)。

十三、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十四、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十五、申请人应承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十七、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将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