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区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第9号建议的答复
张行审字〔2024〕16号 签发人:李辉
肖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停止注册法律咨询公司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予以解决采纳,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张店区政务服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在建议中提到法律咨询行业现状及规范的必要性,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对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行业登记内容、市场秩序和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
一、张店区法律咨询行业登记情况
经查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张店区经营范围包含“法律咨询”的在营市场主体共680家,其中公司604家,个体工商户76家;企业名称中包含“法律”的在营市场主体共107家,其中公司96家,个体工商户11家;张店区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中无登记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已取消。因此,“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属于一般经营项目,不涉及许可审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要求,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规范表述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二、建议答复
根据您提出的“对已经注册的法律服务公司、从事法律咨询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监管”建议,“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属于一般事项,市场主体登记前不存在审验专业资格等审查要求,我局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协同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查处超范围经营法律咨询行业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法律咨询行业违法行为,形成审管合力,切实维护好法律咨询行业市场环境。
根据您提出的“对不具备法律知识人员的公司注销登记,对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建议,目前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为依申请事项,我局无法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注销登记;同时,因不在我局职责范围,无法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或处罚。后续,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法律咨询行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凡不符合规范化表述要求的登记内容将依法不予登记,切实维护法律咨询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环境。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在职权范围内履职尽责,一是常态化组织专项会议,定期联合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召开专项会议,研究法律咨询行业协同审批监管工作,针对法律咨询行业存在的问题,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二是畅通监督举报方式,依托业务咨询电话和视频帮办系统,全方位收集法律咨询行业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线索,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告知企业群众。三是强化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行业市场主体的差异,提升企业群众的辨识能力,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再次感谢肖燕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张店区政务服务工作。
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