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建立完善全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实施意见 | ||
---|---|---|---|
索引号: | 11370303MB2861824F /2016-51036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6-09-29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建立完善全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逐步将高龄津贴发放覆盖范围扩大到我区所有80岁以上老年人”的规定,将我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由9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凡具有张店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具体为:
1、从2016年1月1日起,80周岁(含)-89周岁(含)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年200元,每年老年节(农历九月初九)前一次性发放。
2、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3〕87号)文件规定,90周岁(含)-99周岁(含)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继续执行。
3、80周岁(含)以上低保老年人:按照《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3〕103号)文件规定,80周岁(含)-89周岁(含)低保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含)-99周岁(含)低保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继续执行。
所需资金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办理程序
按照个人申报、村(居)初审、镇办审核、区级复核的程序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子女、亲友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同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村居初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申报的老年人审核其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并进行统计汇总,汇总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家庭联系电话、代办人(与老人关系)及其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户口簿(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汇总表等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办审核。镇、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并提出审核意见,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镇办盖章的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老龄办。
4、区级复核。区民政局、老龄办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办事处,由镇、街道办事处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办、村居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高龄津贴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审核高龄老人的申报材料,确保高龄津贴按时、按照规范发放。
2、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各镇办、村居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审核、档案管理、公示和统计上报工作,杜绝错报、漏报现象,并对发放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加强对高龄津贴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的指导,对高龄津贴发放进行不定期抽查;区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高龄津贴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高龄津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高龄津贴,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