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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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1824F /2024-542840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26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做出处罚 决定的部门 |
处罚 决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张卫公罚[2024]1-002号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淄博维丽芙美容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岗从事为顾客服务案 |
淄博维丽芙美容有限公司91370303MA3TTR4L8A |
1、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在岗从事为顾客服务;2、该店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1-22 |
警告;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张卫公罚[2024]1-001号 |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张店恩义美容服务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在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张店恩义美容服务部92370303MA3L2U5810 |
该店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在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1-22 |
警告;罚款伍佰元整(500.00)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3 |
张卫医罚[2024]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山东信宏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山东信宏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91370303558917205G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01-23 |
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4 |
张卫传罚[2024]2-01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淄博润茗缘医学美容有限公司张店尚尚医美医疗美容诊所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案 |
淄博润茗缘医学美容有限公司张店尚尚医美医疗美容诊所91370303MA94MGQN46 |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01-26 |
警告,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5 |
张卫医罚[2024]3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十一条 |
淄博张店瑞生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 |
淄博张店瑞生医院91370303MA3CEYM96C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01-23 |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6 |
张卫公罚[2024]第400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店913703035578605187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1/17 |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7 |
张卫公罚[2024]第4004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张店区米尚发艺美发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张店区米尚发艺美发店92370303MA3TKQ6B7Q |
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1/17 |
警告;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