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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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1824F /2023-52024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0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机构名称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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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政府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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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国峰 |
办公电话 |
0533-212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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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新村西路226号 |
电子邮箱 |
zdqwjjbgs@zb.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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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情况 |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为张店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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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 |
承担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监督执法相关工作;负责对相关违法现象及其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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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 |
辖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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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职业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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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
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监督检查→制作相应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一般程序 受理→ 立案→ 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 行政检查: 依据《XX法》工作计划实施检查——(两名以上监督员)进入场所、亮证、说明来意、负责人陪同——检查内容:依据《XX法》——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并由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检查结束)——依据《XX法》有关规定,下达监督意见书,需实施行政处罚的进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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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是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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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事业单位 |
经费来源 |
全额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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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实有行政执法人员31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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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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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途径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监督机构: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投诉电话:0533- 2151109 邮政编码: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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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1. 行政复议机构 机构:张店区人民政府(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 行政诉讼机构 机构:张店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3-2861258 办公地点: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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