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43号《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保护支持我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案的答复
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143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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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宋明文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 保护支持我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区大部分医疗机构能够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但是个别医疗机构存在夸大宣传、超范围宣传等误导患者行为,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支持我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办理审查程序、事后监管等环节重点加强:严格规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程序,有效监管医疗广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以保护支持我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严格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准入标准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不能办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申请:

1、医疗机构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内。

2、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有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3、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4、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

二、强化医疗广告宣传发布前的审查制度

1、加强医疗广告证明审核之发布内容,发布文字广告限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要素,如: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机构地址,方便患者咨询的信息限定在接诊时间,接诊电话,严禁出现健康热线等内容。

2、加强医疗广告证明审核之音频、视频内容,审查视频广告宣传涉及内容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严禁视频样件出现医院背景、候诊室、仪器设备、医生、护士及其他人物形象;不得出现英文、拼音或其他语言文字

3、加强医疗广告证明审核之资质类,医疗机构的提供人员资质(包括境外的著名专家来华开展医疗服务;多机构备案人员如省外著名专家)学术职称等必须真实、合法。

4、加强医疗广告证明审核之“公益活动宣传”类,保持医疗机构“科普宣传”、“公益赞助”等活动的独立性,杜绝以此类活动夹带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三、加强严格执法与市场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区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们的关心和支持。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9日


您提出的《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 保护支持我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