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店区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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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1824F /2024-547438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检查时间 |
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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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1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部委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2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全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3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全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
4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大内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修改)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5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饮用水卫生、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饮用水卫生、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地方法规】《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6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7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 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 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8 |
区卫生 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9-10月 |
疾病预防控制 与综合监督科 |
1.【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