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张店区《母子健康手册》 发放与使用管理规定
张卫字〔2020〕101号

 

      《母子健康手册》( 以下简称“手册”) 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在 全国统一推广使用的记录母子接受医疗保健服务全过程的有 效载体。 为规范《手册》 在我区的发放与使用,提高母婴保健 服务质量,根据《淄博市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方案》(淄卫字〔 2017 〕157 号)《张店区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方案》( 张卫办字〔2017 〕182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手册》 以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儿童家长自我监测和 自我记录为主,医务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为辅, 由计划怀孕妇女、 孕妇、儿童家长保存,每次到张店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孕产 期保健(包括产检、分娩、产后检查等) 和儿童保健( 限于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 时携带,代替产科和儿保门诊病历记录。
      二、《手册》 全国通用,凡到辖区各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的所有孕产妇均要使用手册。
      三、凡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进行孕前优生检查计划怀孕妇女、在辖区各医疗机构确诊怀孕且计划内怀孕 的孕早期(孕 13 周前)妇女均要为其建立《手册》,并在《淄博 市母子健康手册发放工作登记簿》上记录。
      四、接诊机构在发放和使用《手册》时,应当向孕产妇讲解《手册》 的内容、作用、意义和使用方法,指导孕妇自我监测和 自我记录,并要求其在每次产前检查时携带。
      五、接诊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项目填写要规范认真,做到字迹清晰、无缺项、无空项。
      六、《手册》由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辖区各助产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发放和使用。本着“谁服务,谁记录”的原则,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手册》“封面”“基本情况” 由建册人员填写; “第一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产前检查记录表”由接诊医师填写;“分娩简要记录”“产妇出院记录”由产科   医师在产妇出院时根据产妇住院病历填写;“新生儿出生评分及出院情况”由新生儿保健医师在新生儿出院时根据分娩记录及新   生儿病历填写;“产后访视医生记录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 由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医师填写; “产后 42 天医生检查表”由产后康复科接诊医师填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医师填写 0-6 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
      七、按照市、区保障母婴安全相关文件规定,机构在每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筛查及评估结果在《手册》 中 “妊娠风险筛查及动态评估”记录。
      八、孕妇学校应将《手册》 使用相关内容纳入到孕妇学校孕期保健指导的内容中,对孕妇进行《手册》 使用的宣传与指导,对参加孕妇学校听课的孕妇,指导填写 “孕妇学校听课记录”。
      九、凡在辖区各助产机构首诊的孕产妇均要提供一次免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做好宣传告知,并在《手册》 “妊娠风险筛查及动态评估”页面上方盖 “艾、 乙、梅免费检测”章。
      十、接诊机构要学习和掌握《手册》 内容,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手册》 使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十一、发放与使用《手册》 的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手册》发放与使用管理工作,每月填写《淄博市母子健康手册推广工作月报表》,并于每月 5 日前将报表报送张店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严格落实张店区妇幼卫生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手册》 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保护孕产妇和儿童个人隐私。
      十三、区卫生健康局将定期对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手册》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各机构针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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