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8〕3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61824F /2018-1448579
成文日期
2018-02-02
发文日期
2018-02-0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
检查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8〕3号
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计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7〕 61 号) 文件精神,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保证饮食及公共场所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 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预防性健康检查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含行政管理人员);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宾馆、 旅店、 招待所;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 游艺厅室) 、 舞厅、 音乐厅; 游泳场(馆) ;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 船)室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 管水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对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及管理
1.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条件的张店区人民医院、张店区中医院、张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及各相关镇卫生院承担, 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根据就近原则, 自行选择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2.区卫计局负责辖区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 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要求, 对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核准的执业地点、 执业范围和服务方式开展体检工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开展体检活动, 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和频次, 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 保障体检质量。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档案, 至少保存 2
年,检查不合格者, 预防性健康检查档案长期保存。
三、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
体检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 包括询问病史(既往史)、 体征检查、 大便培养(痢疾杆菌、 伤寒或副伤寒) 、 X 光胸透(肺结核) 、 化验: 谷丙转氨酶、 甲肝抗 HAV-IgM、 戊肝 HEV-IgM。
四、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流程
(一)由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 食药监所分别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 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组织、 督促和监督工作,由村居网格员负责发放《预防性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查体通知》, 具体督办从业人员查体。 区食药监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办理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需携带:
1.本人身份证;
2.下列 3 种证明材料之一: 一是所属经营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查体人员名单; 二是区卫计局、 区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是由各镇(街道) 网格员下发的《预防性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查体通知》。
五、 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镇办、 区卫计局、 区食药监局要通过多种渠道, 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 督促从业人员持健康检查合格证上岗, 及时发布办证流程。
(二)全面做好健康查体工作。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要根据设置标准, 查漏补缺, 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进一步充实卫生技术人员力量, 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检查。
(三)有序发放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要根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 按时出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同时, 各镇办要按照网格化服务要求, 加强巡查, 及时出具《预防性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查体通知》, 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区卫计局、 区食药监局要加大执法力度, 特别是要加大对无证从业行为的处罚力度, 确保从业人员合法经营、 依法从业。
(四)费用保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20 号)文件精神,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费用, 根据实际查体人数, 经区卫计局、 区食药监局核实后, 每季度由区财政局按照每查体人次 53 元标准按时拨付至负责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机构。
本通知自2018年3月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4 日止。
附件:张店区公共卫生及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流程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2 日
(此件主动发布)
附件
张店区公共卫生及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流程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共卫生、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提高体检质量和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公共卫生、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流程。
一、责任分工
由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室、食药监所分别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组织、督促和监督工作,由村居网格员负责发放《预防性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查体通知》,具体督办从业人员查体。区食药监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
各公共卫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卫生计生、食药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对使用未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需携带:
1.本人身份证:
2.下列3种证明材料之一:一是所属经营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查体人员名单:二是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三是由村居网格员负责发放《预防性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查体通知》。空腹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各健康检查单位核实查体人员相关材料后,按照规定流程和项目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由各健康检查单位根据体检结果发放。
三、健康证明发放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各健康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开展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开体检流程、体检项目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领 取程序等基本信息,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引服务。
(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发放遵循“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制作并发放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证),该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1年。
(三)《健康合格证》实行全区统一模板、编号制度。编号格式为:张公(食)+年号+医疗单位编号(张店区医院南院区01、张店区中医院02、张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03、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 04、房镇镇卫生院 05、南定镇卫生院 06、中埠镇卫生院07)+五位数流水号。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编号格式为:“张公或张食+(年份)+co(体检单位号)+o(流水号)”如2017年张店区医院第1位健康证明号位张公(食)20170100001。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对其发放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向被检者告知健康检查结果,并充分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将受检者健康检查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对明确有用人单位的,还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在确诊后3日内通报区食药监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通报内容应含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 7)。区食药监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健康证的补办。从业人员健康证遗失的,可向原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补办,原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能补发。
四、统计汇总
各健康检查单位要做好健康检查的统计及报告工作,每月5号前按照公共卫生、食品从业人员类别分别上报月报表;并于下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办理情况按照从业类别分别上报区食药监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上报内容包括:体检人数、体检合格人数、不合格人数、健康证发放起止号。经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审核后,分别书面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应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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