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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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58908A/2019-18387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