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领导干部解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杨佃雷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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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58908A/2025-55012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08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领导干部解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杨佃雷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4年)
2025年1月6日,中共张店区委组织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优抚对象的关爱和保障也日益加强。淄博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提升优抚对象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是在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政策指导下,结合淄博市和我区实际情况而作出的重要决策。
2.《通知》出台的决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4〕26号)文件精神,淄博市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中,严格遵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优抚对象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提升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4.《通知》调整的举措有哪些?
一是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31880元、 124164元、116736元,调整后,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4400元、11964元,其他各残疾等级军人抚恤金标准参照原文。
二是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切实保障。调整后,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616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661元。
三是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调整后,每人每年9828元。
四是提高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体现对他们的特殊关怀。调整后,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五是提高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六是提高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每人每年增加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是提高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八是提高老党员生活补贴。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提高生活补贴标准,体现对他们的尊重与关怀。调整后,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
解读人:杨佃雷,现任淄博市张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